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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参保险种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或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小贴士
具有与中国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文末的推送信息>>>>“企业走出去,这些国家社保可互免”
办理材料
提供《劳动合同书》、外国人护照及以下任意一种证件至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待遇享受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企业走出去,这些国家社保可互免
为避免职工同时承担两国法律规定的参保义务,我国分别与德国、韩国、加拿大、丹麦、芬兰、瑞士、荷兰七个国家签订了社会保险双边互免协议。
具体申请流程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点击“服务之窗”中的“办事指南”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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